饶氏一家人

中华饶氏总会章程(讨论稿)
类型:饶氏新闻  发布时间:2015/7/19 20:33:25  点击量:1584    
 
写在前面的话:
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第三届理事大会即将在深圳召开,本次会议主要目的是对饶氏组织今后的发展做出决策,如果形成统一意见,将打造一个全新的“中华饶氏总会”。这个组织将承担饶氏全国性组织的功能,因此,制定一个合法、合理、符合当前饶氏发展实际的《章程》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现将《章程》(讨论稿)发于此,共参与宗亲提前阅读,以便能在会议期间发表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讨论此《章程》一定要以全体参与者的角度,审阅《章程》是否有缺陷、遗漏、不合理、不合法、不理解之处,以便在会中加以讨论并发表您的建议和意见,也可以将您的建议和意见记录下来,反馈给会务组。本次会议需要您的声音,表示建议和意见是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饶氏总会章程
(讨论第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职位的设置与产生办法
第五章 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及其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饶氏总会”。其法律地位依托于“中华饶氏总会(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CHINA RAOSHI FEDERATION CO.,LIMITED。简称“中华饶氏总会”。
 
第二条本会的会徽为“饶印绿玉龙”图案;本会会旗为“会徽”图案加黄色旗。
 
第三条本会一切活动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相关法律。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追根溯源,传承文明,交流合作,共图发展”。本会将引导下属机构及全部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做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华饶氏总会理事大会”,常设核心议事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为“总会秘书处”,监察机构为“总会监事会”。
 
第六条本会(中华饶氏总会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费用除应上缴所在地政府的税费以及支持组织团队的日常运营外,皆用于所属机构开展中华饶氏家族之文化研究及敦亲睦族活动。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制定中华饶氏总会纲领性规则,指导所属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监督下属机构的运营情况,协调各所属机构间的关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中华饶氏总会由四级机构组成。
 
第九条中华饶氏总会一级机构为“总会理事大会”。
 
第十条“总会理事大会”是中华饶氏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筹领导所属机构,制定和审议总会及其下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确认总会及其二级机构人事任免。理事大会应在届内至少召开两次大会,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一条  总会理事大会等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达到全体理事的三之二以上人数参与方为有效,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超过三分之一的总会理事经过联署,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召开理事大会。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总会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的总会核心议事机构,由总会会长、总会常务副会长、总会理事长、总会副理事长、中华饶氏商会会长、饶氏宗亲会会长、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总会监事长、总会秘书长等9人组成。
当常务理事会少于9人时,按总会副会长排名顺序替补补足。当无副会长可替补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总会理会成员代理担任。
 
第十四条“总会监事会”是总会的监督机构,可对总会做出的决策和人事任免提出建议、对总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账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可以对总会及其所属机构成员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总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在本机构及其下属任何组织兼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总会秘书处”为总会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总会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策,负责总会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中华饶氏总会的二级机构由“饶氏宗亲会”、“中华饶氏商会”、“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组成。
“饶氏宗亲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宗亲会章程,建立省级分会和下属各级宗亲联谊会,培养发展会员,继承弘扬饶氏文化,开展广泛的宗亲联谊和慈善互助活动。
“中华饶氏商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商会章程,建立各省或各行业的法人经济实体,积极发展会员企业,做好会员的沟通、服务工作,为总会及其所属机构开展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研究中心章程,以项目制方式广泛开展饶氏文化研究和宣传工作;做好饶氏文化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编纂《中华饶氏通谱》;办好《中华饶氏》杂志;管理《饶氏网》及其他网络媒体;可根据文化研究活动的发展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七条各二级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性质和职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章程,并报总会理事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会的三级机构隶属于二级机构。三级机构的建立、运行应根据二级机构的章程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本会的四级机构为各省分会直属之市(地、县、区)宗亲联谊会。四级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接受三级组织机构的直接指导。
 
第二十条总会及其下属机构成员不得擅自成立相关组织。如确需要在所在区域内成立相关机构,应征得同级机构的批准并在组织名称前冠以所在区域名称,同时报上级机构确认。上级机构在专业分工、名称等无重大冲突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
为避免机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总会及其下属机构成员在创办跨区机构时,应报所跨区域共同的上级机构批准,再报上级机构确认。上级机构在专业分工、名称等无重大冲突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总会及其下属机构成员在创办全国性专业机构时,应向总会理事大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总会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创办全国性专业机构时,原则上应隶属于本会的二级机构。
 
 
第四章职位的设置与产生办法
 
第二十二条总会设总会会长1名,总会常务副会长1名,总会副会长若干名,总会理事长1名,总会副理事长1名,总会秘书长1名,总会副秘书长若干名,总会监事长1名,总会副监事长1名,总会监事若干名(单数),总会理事人数不限,任期均为3年。
总会会长:应具有较高威望,德才兼备,能够领导、支持总会运营,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常务副会长:应具有较高威望,德才兼备,能够协助总会长领导、大力支持总会运营,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副会长:应具有一定威望,德才兼备,能够协助总会会长、总会常务副会长领导、支持总会运营,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理事长:应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助总会会长实现本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有长期热心履行职务的能力,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副理事长:应德才兼备,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助配合好理事长的工作,有长期热心履行职务的能力,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监事长:应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有长期热心履行职务的能力,处事客观公正,勇于直言,敢于担当,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领导秘书处执行、实现总会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专职秘书长的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兼职秘书长由总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副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文案工作能力,能够协助秘书长领导和履行秘书处的工作职责。专职副秘书长的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兼职副秘书长由总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副监事长:应德才兼备,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有长期热心履行职务的能力,处事客观公正,勇于直言,敢于担当,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总会理事:担任本会三级机构的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者,且自愿履行总会理事义务的,均为当然的总会理事。
未担任上述职务的宗亲,且愿意履行总会理事义务的,经所在省分会审核推荐,可以获得担任总会理事的资格。
没有成立分会的省份,经所在县市级宗亲组织推荐的宗亲,且自愿履行总会理事义务的,也可以获得担任总会理事的资格。
没有建立宗亲组织的省份的宗亲,自愿履行总会理事义务的,经总会秘书处审核,可以以所在省份代表的身份获得担任总会理事的资格。
本会的第二、三级机构可以推荐自愿履行总会理事义务的宗亲担任总会理事。
总会监事:必须具有较好的协调能力,有热心协助监事长履行职务的能力,处事客观公正,勇于直言,敢于担当。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会的发展要求,可以设置“总会荣誉会长”、“总会高级顾问”、“总会顾问”等荣誉职位,当届授予,可以连任。有特殊贡献者可授予终身荣誉职位。
总会荣誉会长:必须是对本会做出过巨大贡献者,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德高望重者。经本人认可,由理事大会通过授予。届期满时,经新一届理事大会确认后可连任。
总会高级顾问:必须是对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者,或曾担任总会会长、总会常务副会长、总会理事长之职者。经本人认可,由理事大会通过授予。届期满时,经新一届理事大会确认后即可连任。
总会顾问:必须是对本会做出过特殊贡献者,或曾担任总会副会长、总会副理事长、总会监事长、总会秘书长、二级机构正职者。经本人认可,由理事大会通过授予。届期满时,经新一届理事大会确认后即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当总会会长、总会常务副会长空缺时,排名第一的副会长代理总会会长之职,排名第二的副会长代理总会常务副会长之职。当无总会会长、总会常务副会长代理人选时,上述职位空缺。
 
第二十五条届内总会任职人员如出现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情况时,应由总会理事大会商议推选替补人员。其中总会理事与荣誉职位出现以上情况时不需替补。
 
第二十六条因二级或三级机构出现届内改选时,新当选人员符合总会任职条件且自愿履行相应义务者,由总会秘书处公告即时入总会成员之列。原落选人员可继续担任总会职务(总会常务理事除外)至总会届满。
 
第二十七条因二级机构出现届内改选,原二级机构正职(即担任总会常务理事者)落选后即改任总会理事至总会届满。新当选二级机构正职者,经总会秘书长公告后即继任总会理事之职。
 
第五章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及其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会成员包含担任总会理事及以上所有职务的宗亲。
 
第二十九条总会成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章程和执行总会理事大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根据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维护本会荣誉及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有力所能及地协助本会所有机构开展活动的义务;
(五)有团结、帮助族人的义务;
(六)有守法纪、重信义、崇德孝,做好族人表率的义务。
 
第三十条总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参与总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根据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荣誉的权利;
(三)有对总会事务的建议、询问、批评的权利;
(四)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五)有辞去职务或退出本会的权利;
(六)有了解总会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总会任何成员均需填写《中华饶氏总会成员自愿表》,由总会秘书处备案保存。
 
第三十二条当总会任职成员受到国家刑罚处罚时,应视情节建议或勒令其辞去所任职务,本人不愿或未提出辞职且未行使申辩权利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开展的任何活动都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本会成员所缴之会费;
(二)海内外宗亲、企业事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三)专门账户所孳生的利息;
(四)其他经营收入。
 
第三十四条会费标准:
(一)总会长**万元/每届;
(二)总会常务副总会长**万元/每届;
(三)总会副会长**万元起/每届;
(四)总会理事长3万元/每届;
(五)总会副理事长2.4万元/每届;
(六)总会监事长1.5万元/每届;
(七)总会秘书长1.5万元/每届;
(八)总会副秘书长、副监事长、监事、总会理事0.3万元/每届;
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专职人员担任时,相应职位的会费免交。
 
第三十五条要根据总会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一系列财务制度规范,以确保总会财务按章办事、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要以年度为单位向总会理事大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的审核,并在本会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二级机构中华饶氏商会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费标准;饶氏宗亲会不再制定会费标准,其会费标准由三级机构(省级分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会费下限为每人每年200元;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不实行会员制,不需制定会员费标准和收取会费,文化研究中心成员如果担任有其他机构职务的,其会费按所在机构标准并向所在机构缴纳。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机构(含宗亲会下属各省分会)都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没有取得公用账号之前,所有资金由指定的可靠的宗亲专管,记好流水账,保存好票据,接受总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总会三级机构所收会员费的10%交所在二级机构财务,40%交总会财务。总会应视具体情况对饶氏宗亲会的活动和族盟股份饶氏文化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担任多个职位的宗亲的会费原则上按会费高的职位交纳。在总会担任职务的宗亲(总会理事除外)的会费,直接交总会财务。无分会省份宗亲担任总会理事时,会费也直接交总会财务。
 
第四十一条 二级机构饶氏宗亲会的任职成员,有在省级分会兼职的,会费按所在省级分会所任职位的会费标准向所在省级分会缴纳。未在省级分会兼职的饶氏宗亲会成员,均参照总会理事会费标准向饶氏宗亲会财务缴纳;饶氏宗亲会会长参照总会副理事长标准向饶氏宗亲会财务缴纳。由饶氏宗亲会财务直接收取的会费,按50%的份额上交总会财务。
 
第四十二条在宗亲会各省分会任职的宗亲,原则上会费均需交到所在分会。无分会组织的省份的宗亲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近加入其他省份分会,会费按标准交至相应的分会。
 
第四十三条会费未规定三年一次性收取的,一般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由各机构自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总会所收取的一切经费均应用于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支出;运营所需的费用应制定相应的规范,经理事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总会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实行人均分摊的原则,有明确指定赞助者除外。活动完毕应当及时核算并公布,如有节余且未超过人均交费三分之一的,可划归主办机构的财务账户,如节余超过三分之一的,原则上应退回交费人,无法退回或受退人表明无需退回的,也划归主办机构的财务账户。
 
第四十六条中华饶氏商会是宗亲活动和文化研究活动经费的主要提供者,商会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向总会划转资金。由总会制定科学、规范的办法,根据下属机构各项事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划拨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七条 总会及其下属机构均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如本会因不可抗力确需解散,所余固定资产、资金按来源不同协商处理;所受赠文献资料返还捐赠者,无法返还的与本会自身所有的文献资料转赠国家文化专业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条款如有歧义,由当届总会理事大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总会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其他需要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饶氏总会财务制度》
《中华饶氏总会成员违纪处理办法》
《中华饶氏总会档案移送保管制度》
《中华饶氏总会来访宗亲接待办法》
《中华饶氏总会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饶氏总会主要成员差旅费核销制度》
《中华饶氏总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办法》
《中华饶氏总会监事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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